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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企业伦理实践的法律环境:美国经验
作者:文/郑若娟来源:《责任竞争力》杂志编辑:时间:2007-5-16 11:19:45
在接受调查和该法律实施后的压力下,截至80年代初,有450家以上的美国公司最终向美国证交会承认,它们在海外发生的对外国政府官员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付款总额高达30多亿美元。在这些公司中,超过117家公司跻身“财富500强”。尽管这些贿赂行为是为了满足那些滥用职权的外国官员,但是公众认为这与美国国内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某些行为是类似的——禁止对所谓官员进行贿赂而影响商业道德。在事实的压力下,1988年,美国国会重新修订1977年制定的条款,以进一步禁止美国公司和公民对外国官员的贿赂行为,十分重要的是,该法案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恢复公众对美国商业体系所一贯崇尚的“正直”的信心,唤醒了政府、公众、企业对对商业道德伦理的觉醒,开始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不伦理行为给予法律上的约束和制裁。
美国公司近年海外贿赂案例:
朗讯公司:2004年11月,全球最大的通讯商之一朗讯在沙特阿拉伯触犯《反海外腐败法》的丑闻被发现。朗讯被披露向沙特阿拉伯电信部长行贿1500万到2500万美元的现金和礼品。《华尔街日报》11月16日的封面报道还指出,向该部长的行贿还包括为其在西雅图一家顶级癌症治疗中心支付高达200万美元的治疗白血病的费用,朗讯公司为此获得了沙特阿拉伯政府50亿美元的订单。
孟山都公司:生物和农业技术公司——孟山都公司在2005年1月6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缴纳了50万美元罚金,作为它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向印度尼西亚政府官员行贿的惩罚。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起诉书称:一位孟山都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印度尼西亚的一家咨询公司向一位印度尼西亚环保署的高级官员行贿5万美元,因为印度尼西亚环保署可能出台一项不利于孟山都生意的管理规则。此外,委员会还指控孟山都公司曾经向140位现任或前任印度尼西亚官员及其家人行贿,贿金总计约70万美元。
巨人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2005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巨人公司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商业咨询顾问支付了超过350万美元的贿金,巨人公司因此被迫缴纳出通过行贿获取的大约1200万美元的利润,并且支付1300万美元的罚金。
联邦组织判罚指南:推动美国伦理管理运动
1991年,美国联邦司法部下属的独立机构——美国判决委员会颁布了《联邦组织判罚指南》(简称FSGO),其中所秉持的、被人们称为“胡萝卜加大棒”的原则,使众多美国企业认识到伦理管理不仅是企业自身价值观的体现,也是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战略,成为美国伦理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
《联邦组织判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以规定在联邦法院被判定有罪的法人及其经营责任者的刑罚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其基本宗旨是为了对法人等组织处以公正的刑罚,并维持、促进组织内部的预防、发现并报告犯罪的机制;其所适用的主体为公司、合伙、团体、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信托公司、年金组织、非法人团体、政府、政党及非营利法人等所有的组织体;涉及包括贪污、商业贿赂、利用邮件或电讯的诈骗、强迫劳动、内部交易、洗钱、偷税逃税等犯罪活动;对被判定有罪的法人规定了刑事赔偿、罚金、缓刑三种处罚形式。
按照《指南》的宗旨,法人具体的犯罪情况及对其组织成员的犯罪行为所持有的态度将对法人责任的判罚产生重要影响,即可能加重或减轻判罚。一方面,《指南》中被称为“大棒”的政策,是指当被证实存在以下事实时,参与犯罪的企业可能被加重惩罚、甚至面临上百万美元的罚款: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犯罪及允许或故意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法人屡犯同样的罪行、法人故意妨害政府的犯罪调查、法人违反法院的命令实施犯罪;反之,尽管有违法行为存在,但其发生并非出于法人及其管理者的本意,并且有证据表明企业已尽力去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如企业能提供证据表明上述事实存在的话,法官在量刑或判决时,可以对该法人减轻判罚,包括可以减少罚款、避免刑事诉讼,并且相关高管人员可以将伦理和合规(compliance)项目的落实作为民事诉讼中替自己辩护的理由,罚金甚至可以减少95%,这一被称为“胡萝卜”的政策体现出美国法律精神中对企业道德自律行为的强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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