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指南》的规定,判定该法人是否为杜绝犯罪行为而尽了其积极努力,可以依据该法人是否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就已经构建了一套“有效的合规及伦理管理计划”为标准,以此表明违法行为是否是出自法人本身的意愿。并且,《指南》提出一套“有效的合规及道德规范计划”的框架包括:第一,建立合规的标准和程序;第二,指派高层管理人员对遵守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谨慎下放自主权;第四,沟通与培训;第五,监督、审查并提供安全的报告机制;第六,坚持不懈地强制执行适当的纪律;第七,对犯罪做出反应、防止重犯。
2004年新修订的《指南》更加强调企业应该具有创造伦理文化的责任,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已经构建了伦理管理体系的依据,也同时正致力于更加完善的企业伦理文化建设的话,判罚将对公司更为有益。但如果企业的伦理项目仅是作为装饰而缺乏切实可行的行动,或者根本没有项目的话,罚金可能更高。这是美国历史上联邦政府首次鼓励企业建立内部合规管理的行动,因此,在实施几年后,美国绝大多数企业开始推行伦理管理体系,同时,《指南》的条款及判罚标准也逐步在各种案例的处理中逐渐明确化。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无法回避的伦理议题
作为对2001、2002年度安然、世通等公司财务欺诈事件所做出的反应,2002年6月18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以17票赞成、4票反对,通过了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的会计改革法案——《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这一议案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投票表决通过后,由布什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成为正式法律,称为《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专门针对在纽约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上对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许多新的规定,体现了美国立法对商业活动中要秉持信任、独立、责任和正直精神的要求。
“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以负责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特别加强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特别强化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及大幅增强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大幅加重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经费拨款以强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预算及其职能。
“萨班斯法案”以条款严苛而著称,一方面,该法案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审计等多个方面皆有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其中的404条款则是该法案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这一条款规定:所有在美上市的企业都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其中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五个部分,而且,法案对企业建立的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作了许多严格的、细节上的规定。它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提出更严格的守法要求,并要求他们确保财务报告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状况。按照该法案的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一旦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这两名高管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高可能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这与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是一样的。
萨班斯法案以严苛的条款和严厉的惩戒令大批在美上市的公司闻风而动,成为外国公司迈入美国股市的“高门槛”。有报道称,国际财务执行官组织对美国321家企业的调查显示,每家大型企业第一年实施404条款的总成本平均超过460万美元,大名鼎鼎的通用电气公司更是花费高达3000万美元的巨款来完善内部控制系统以符合404条款的要求。在内部控制系统的完善过程中,企业伦理管理框架的构建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它将企业道德与责任的自律行为上升为无法回避的立法要求,根本性地推动美国的企业伦理管理,体现出美国与欧洲之间的重大差别。尽管立法环境能够成为极其有效的推动力,但是,无论是企业社会责任或企业伦理管理都应该首先是出于自身的觉醒、认同与自律,只有这样,社会责任或伦理的实施才是持久、真实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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