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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企业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多数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不把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当作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一味地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劳动力成本,职工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和影响。
第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十分严重;企业员工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权意识太差,维权的成本也太高。据深圳市有关部门反映,前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的外来工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程序,缺乏证据,致使许多案件难以立案。
这些问题既有人文和政治层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层面的原因。部分企业“利”字当头,有关部门缺少监督和管理不力,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从经济层面的角度来看,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劳动力严重地供大于求;支撑我国工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资源素质要求又比较低,这就形成了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强资本”和“弱劳动”现象,企业可以用低廉的价格、恶劣的条件招收到工人,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更不用说什么保障了。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企业社会责任不是企业办社会的回潮
企业社会责任绝不等于企业办社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一个功能齐全的小社会,职工的生老病死,福利保障,企业全都包了。“企业办社会”成了阻碍发挥企业活力和增强竞争力的严重负担。
或许是因为“企业办社会”的时间太长,影响太深,很多企业负责人特别是国企领导人对企业社会责任非常敏感,往往一听企业社会责任,就以为是“企业办社会”的卷土重来,本能地加以排斥。
由此,事情由一个极端趋向了另一个极端:卸下“包袱”的企业,其社会责任普遍匮乏,只求经济利益,不顾环境保护;只求自己得利,不管他人安危。不难看出,尽管企业都明白环境保护和维护职工权益的意义,而在具体工作中却往往将其推到政府、他人的身上,忘记了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
国研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曾经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过环境污染问题。他认为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目的的企业,花费了私人成本进行生产,由于对环境污染防治没有任何投入,势必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环境损害和额外成本。该企业并未给予他人和社会以合理的补偿,也没有纳入生产成本,这就是一笔外部费用,由此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倾斜下,项目投资中成本收益比发生了人为扭曲。一些高污染的行业,因为政府没有对其污染行为进行监管、采取税收等方式将其外部化的污染内部化,使得这些高污染行业在不考虑污染时依然是盈利水平很高的行业。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在电力、财税、土地等方面的支持,实际上是将公众的资源转移给了特定的企业,造成了企业投资过程中高估了收益,低估了成本。
这些分析表明,企业对环境和职工权益的维护,即便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应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与企业办社会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过,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用简单的对立或者是简单的相辅相成来诠释。
一方面,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企业品牌的投资、企业信誉的投资以及企业社会形象的投资。企业合理地承担其社会责任,往往可以把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促使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企业不自量力地承担非经济性社会责任,也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例如企业家为了一己虚名,挥霍企业资源或资产来做各种社会慈善活动;企业为了解决一批员工就业问题,还在借贷苦撑着一个资不抵债的企业。前者是对社会投资者股东不负责任,后者事实上是对大批劳动力和资源的无谓消耗,真正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